39. 普通护照的登记项目有哪些?如何变更?
普通护照的登记项目包括:护照持有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出生地,护照的签发日期、有效期、签发地点和签发机关。
护照持有人所持护照的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应当持相关证明材料,向护照签发机关申请护照变更加注。
40. 哪些人员可持有外交护照或公务护照?
外交官员、领事官员及其随行配偶、未成年子女和外交信使持有外交护照。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或领馆或者联合国、联合国专门机构以及其他政府间国际组织中工作的中国政府派出的职员及其随行配偶、未成年子女持有公务护照。
其他公民出国执行公务的,由其工作单位依照《护照法》规定向外交部门提出申请,由外交部门根据需要签发外交护照或者公务护照。
41. 护照持有人能否申请换发或者补发护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护照持有人可以按照规定申请换发或者补发:护照有效期即将届满的;护照签证页即将使用完毕的;护照损毁不能使用的;护照遗失或者被盗的;有正当理由需要换发或者补发护照的其他情形。
42. 普通护照持有人如何申请换发或者补发护照?
普通护照持有人申请换发或者补发护照,在国内,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出;在国外,由本人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或领馆或者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提出。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回国后申请换发或者补发普通护照的,由本人向暂住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出。
43. 哪些护照申请人签发机关不予签发?
护照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护照签发机关不予签发护照: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无法证明身份的;在申请过程中弄虚作假的;被判处刑罚正在服刑的;人民法院通知有未了结的民事案件不能出境的;属于刑事案件被告人或者犯罪嫌疑人的;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认为出境后将对国家安全造成危害或者对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