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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民法典亮点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分为7编,依次为总则编、物权编、合同编、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侵权责任编、加上附则,共1260条,将于2021年1月1日起实施。
    一、见义勇为条款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三条: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理解适用:见义勇为行为人遭受损失的,责任承担规则为:(1)他人侵权行为造成损害的,由侵权人根据过错大小及因果关系的范围确定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受益人此时可以给予适当补偿。(2)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的,受益人负有适当补偿义务。所谓适当补偿,指应根据受害人的受损情况、受益人受益范围、经济状况等综合考量决定。
    二、临时监护制度
    《民法典》第三十四条第四款:因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应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
理解适用:生活中遇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如果存在监护缺位情形,就有可能导致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等遭受侵害,甚至是处于危险境地。此时就需要国家利用公权力保护好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应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
    三、业主扰民救济渠道
    《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请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业主或者其他行为人拒不履行相关义务的,有关当事人可以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或者投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理解适用:针对有些建筑区划内的个别业主不遵守法律、法规及管理规约的规定,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等,损害部分业主甚至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对这些侵权行为,由谁予以制止,是否可以追究其侵权的民事责任,本条第二款明确了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行为的处理办法。
    四、抵押财产转让新规定
    《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条: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
    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可以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理解适用:抵押财产在抵押权存续期间,所有权仍归抵押人所有,抵押人转让财产无须征得抵押权人同意。抵押财产转让后,债权人可就抵押财产的转让价款受偿,因此抵押权不受影响。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虽不需经过抵押权人同意,但是要及时通知抵押权人,以便抵押权人即时知悉抵押财产的状态,适时行使权利。
    五、性骚扰也担责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条: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
    理解适用:将性骚扰条款纳入人格权编,既弥补了立法的匮乏,也形成了性骚扰相关人格利益的保护途径,此次规定不区分性别地对受害人均进行保护。性骚扰以违背他人意志为构成要件,并同时规定了相关的行为方式,性骚扰一般以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方式承担责任,同时对学校、用人单位等社会主体提出了要求,积极发挥了社会相关主体的作用,依法构建性骚扰防治机制和措施,可以有效地减少和消除性骚扰的发生。
    六、离婚冷静期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理解适用:双方符合协议离婚的条件,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后,还需经过30天的离婚冷静期,冷静期届满,双方仍自愿离婚的,双方应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冷静期届满,双方未共同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冷静期内,双方任何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七、夫妻债务共债共签字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理解适用:(一)夫妻共同债务的确定包括共同意思表示和家庭日常生活支出两类,共同意思表示又包括共债共签和事后追认的具体情形,这类情形下,债务直接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债权人无需举证。(二)以个人名义所负、明显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即无共同意思表示的债务,需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当符合通常的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标准。(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但是,债权人能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此种情况下由债权人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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