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华侨正当权益是侨务工作的根本宗旨,也是党和政府侨务政策法规的核心内容。新中国成立以来,随着国内外形势的发展变化,华侨权益保护的政策法规也日益丰富完善,侨务法制建设不断增强,形成了华侨权益保护的政策法规体系。
1949年新政协会议通过的具有临时宪法性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应尽力保护国外华侨的正当权益。”在以后颁布的宪法中都有相关规定。现行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保护华侨的正当的权利和利益。”可见,华侨权益保护是我国法律规范的重要内容之一。根据宪法有关保护华侨权益的规定,不同历史时期华侨权益保护法律政策的主要内容与侧重点有所不同。
新中国成立至20世纪五六十年代,侨务政策的主要任务是团结归侨侨眷及海外侨胞参加祖国社会主义建设,保护华侨的正当权益,解决历史遗留的华侨“双重国籍”问题,鼓励华侨融入当地社会等。比如,1952年发布的《中共中央关于海外侨民工作的指示》,指明当时“我国侨民政策的中心点”,首先是“保护华侨正当权益,为华侨服务,收容被迫回国难侨”。这一时期,国务院等部门相继制定并颁布了一系列涉侨政策法规,如《国务院关于贯彻保护侨汇政策的命令》《华侨捐资兴办学校办法》《关于华侨和港澳同胞兴办公益事业问题的通知》《关于归国华侨安置工作意见的报告》等。特别是1955年,中国与印尼签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关于解决双重国籍问题的条约》,解决了华侨双重国籍问题,有利于华侨在住在国的长期生存与发展。
改革开放初期,侨务政策法规的重点是落实侨房政策,保护归侨、侨眷出境探亲、定居权益,保护侨汇、华侨捐赠与投资等。如《关于放宽和改进归侨、侨眷出境审批的意见》《关于用侨汇购买和建设住宅的暂行办法》《国务院关于鼓励华侨和香港澳门同胞投资的规定》等。
21世纪以来,因世情、国情、侨情的深刻变化,回国定居生活、投资创业、学习工作的华侨越来越多,其在国内权益的保护诉求越来越多元化,华侨权益保护的政策法规也日益丰富完善。
在保障华侨教育权益方面,国务院侨办、教育部等部门印发华侨子女接受义务教育、普通高等学校招收华侨学生及收费标准等政策文件。如《关于华侨子女回国接受义务教育相关问题的规定》等。在华侨、归侨侨眷社会保障权益方面,《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规定:“离休、退休、退职的归侨、侨眷职工出境定居的,其离休金、退休金、退职金照发。”国务院侨办等多部门关于归侨侨眷因私事出境、定居的有关待遇等事宜做了专门的政策规定。随着越来越多华侨回国内就业和发展,各地逐步将在国内就业的华侨纳入社会保险覆盖范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在国内就业的华侨参加社会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加强对华侨社保权益的保障。在华侨回国定居方面,《出境入境管理法》明确了华侨在境内办理事务以护照证明身份等内容。2013年,国务院侨办等部门印发了《华侨回国定居办理工作规定》,规范华侨回国定居办理工作程序,已有20多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了各自的实施办法。
党的十八大以来,华侨权益保护政策法规的重大突破是地方性专门立法不断出台。2015年,广东省颁布实施的《广东省华侨权益保护条例》是中国第一部保护华侨权益的综合性地方法规,《条例》明确了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基本原则以及对华侨政治、人身、社保、生育、教育、财产、投资、捐赠8个方面权益的保护,成为华侨权益保护地方性条例的范例。之后,福建、上海、湖北、浙江、海南、四川等省市相继制定实施地方性华侨权益保护条例。全国层面的华侨权益保护法已经列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
(作者系中国华侨华人研究所副所长、《华侨华人历史研究》杂志主编张秀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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